可恶,光膀汉街头撬盗沟井盖 受惊,越野车步道上掉下陷阱

汕头日报 2020-06-18 01:54

泰山路附近有人大白天试图撬盗沟井盖

步道下面的电缆沟井盖被汽车意外压塌

近日,市政协委员黄锐辉等人到社区走访调查情况时,在泰山路金泰立交桥附近,意外看到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中年男人,竟然旁若无人地在撬盗人行道上的沟井盖。当他发现有人在拍照留下证据、沟井盖又被锁链栓住拿不走时,才悻悻地离开。沟井盖关系到路人的安全,此人却为薄利肆意破坏城市公共设施,真可恶!

黄锐辉等人表示,媒体不时有报道各地窨井“吃人、伤人”的事件,说明撬盗沟井盖的行为仍未得到完全的制止。尤其是遇到暴雨、强台风等极端天气时,路面沟井盖若被盗,平坦的马路和行人道上立即暗藏“陷阱”,经过的行人和车辆很容易“中招”受伤。他们呼吁广大市民遇到撬盗行为时,应勇于制止或及时举报;也希望职能部门加强巡查,并确保沟井盖带有锁链装置,防止被盗。

无独有偶,日前,在龙湖区迎宾路,一辆越野车在准备开下步道时,意外将人行道上的一个电缆沟井盖压塌,左侧车轮完全陷入井中,车轴和车身都“受伤”不轻,束手无策的司机不得不求助救援车来帮忙。附近的商家说,这个电缆沟井面积较大,估计是盖板厚度不够结实才会发生陷车事件。但有谁能想到平坦的人行道下有危险呢?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干系重大。记者了解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提出指导意见。

该意见认为,盗窃、破坏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利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意见》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司法机关加强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打击,将进一步严密法网,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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