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机构准入调整放宽 汕头市修订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条款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落实医保定点管理“放管服”要求,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的覆盖面,促进医保服务延伸基层,同时根据汕头市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修订《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据悉,原管理办法采用罗列方法界定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范围,但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办医的参与,有关医疗机构进一步细分发展,出现了口腔门诊、血液透析门诊等许多新生机构,还有一些基层医疗机构,其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符合纳入医保定点,但由于未列入原管理办法罗列的可申请定点资格机构名称之内,限制了其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单位,也不利于患者选择方便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鉴于此,《通知》调整放宽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门槛,推动“非禁即入”,将原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修订为:“汕头市已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并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按照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核准范围提供的医疗服务,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项目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住院类/门诊类医保定点申请”。明确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同时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的”修订为“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3个月以上的”,适当放宽医保定点准入时限要求。另外,采用排除法,对主要以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美容机构、辅助生殖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因其提供的服务行为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暂不纳入医保定点。
此外,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订增加了“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解除服务协议等内容,以落实国家、省医保局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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