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基层法院三年多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6件532人 法院联手多部门向污染环境犯罪“亮剑”

南方日报 2020-06-09 06:27

汕头法院为辖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杨立轩摄

环境保护是一个社会公共议题,除了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市民的综合素质,也依赖于司法部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服务保障。

近年来,汕头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审判理念与工作举措,不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为辖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数据显示,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汕头基层法院共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6件532人,为助推练江流域综合治理、促进汕头市生态环境整体改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汕头法院还持续加强与检察院、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联动,提高汕头市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实际效率,加速形成环境资源法治保护合力。

对于涉及专项整治活动的环境资源案件,坚持重大工作部署、重要问题处理主动请示汇报,把党管司法原则落到实处;指导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引导环保部门规范自身的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与环保部门、相关镇村居和行业组织的联系沟通,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建议,协助完善健全制度,从根本上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发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此外,汕头法院通过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如搭建庭审公开平台,发挥教育功能,进一步延伸司法的规范、教育、指引功能,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落实文书上网,接受各界监督;加大涉环境资源专项案件的宣传报道,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普法,凝聚公众环境保护和练江综合整治共识,助力练江整治;高度重视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沟通和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审理与宣判,壮大打击声势。

守护绿水青山不仅要依靠司法强制手段,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共识。汕头法院呼吁,企业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越警戒线、不踏雷池,坚决拒绝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谋私利,共同推动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和社会共治体系。

杨立轩邱梓喆彭思彤

■以案说法

印花厂老板员工集体获刑

时间回到2019年2月14日。蔡某通过同案人郭某山(已判刑)租赁潮南区两英镇一厂房北幢大楼的三楼,在未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办“普宁市某印花厂”,并先后雇用袁某鹏等7人从事印花作业。

袁某鹏负责管理并安排工场的生产、调色及污水处理,张某洪是带班及印花工人,吴某宽、罗某付负责排版及打杂,周某珍、侯某妹、向某玫负责铺布、收布及打杂。该工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简易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PVC管道直接向外排放。

同年3月30日,公安机关联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两英镇城管部门查处该工场,现场抓获袁某鹏、张某洪、吴某宽、罗某付、周某珍、侯某妹、向某玫,并扣押印有“普宁市某印花厂”等字样的加工单据5本。

经查,该印花工厂违法所得人民币共416585.2元。经汕头市潮南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监测,涉案工场废水中CODcr为2860(标准限值80)、色度为100倍(标准限值40倍)、氨氮16.0(标准限值10)、六价铬ND(标准限值0.5)。

同年5月9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20日,蔡某、袁某鹏、张某洪、吴某宽、罗某付、周某珍、侯某妹、向某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裁判结果:蔡某、袁某鹏、张某洪、吴某宽、罗某付、周某珍、侯某妹、向某玫被判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从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处罚金分别从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电镀厂房东需负法律责任

这边厢,从老板到员工集体获刑;那边厢,非法经营电镀厂的房东也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2016年4月,史某英向林某波租赁了汕头市金平区鮀新旧厂房一幢,伙同其他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电镀加工业务,生产过程将电镀产生的废水通过PVC管直接排放到下水道。

经监测,所排废水中的总铜超标35倍,总锌、铬等都严重超标。

案发后,金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英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电镀加工生产,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害物质,且持续时间长,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史某英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史某英不服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案中,房东也逃脱不了法律责任。原审被告人林某波作为房东,将上述厂房租赁给史某英,发现史某英在该厂房内非法从事电镀加工业务,仍不予劝止,继续将厂房租赁给史某英使用,为史某英实施犯罪提供场所,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林某波的行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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