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 汕头市五部门联合出台有关《办法》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流浪病人应医尽医、及时救治,市卫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等五部门拟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至今年6月17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先救治后救助、先救治后结算的医疗救治原则。市中心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为市级综合救治定点医院,按照病人就近接诊原则救助。市中心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为艾滋病专科救治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为精神病患者定点医院。各区县人民医院为各区县综合救治定点医院。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定点医院要制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等,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需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各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档案,一人一档,用于审核备查。
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安、民政、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将其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救治。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及时联系120急救中心或当地派出所将流浪乞讨病人(疑似精神病人)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在接诊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当记录流浪乞讨病人来源(救助站、120、公安局、城管局送达)、完善交接手续。定点医院于接诊流浪乞讨病人24小时内通知民政部门,由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派人(公安机关协助)予以身份确认,开具证明。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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