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原被告各执一词 网上聊天记录终成证据

汕头日报 2020-06-25 06:41

法官在讨论案情陈 敏 摄

本报记者 陈 敏通讯员 陈群儿

甲公司与乙公司口头约定,由甲为乙运输货物,后来甲称乙拖欠了运费等共12万多元且以种种理由拒付。官司打到了法院,令人想不到的是,乙在法庭上却反诉甲,表示因为主要税费和保险费等原因,才导致双方没能及时完成对账和认定,所以要求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损失2.1万多元。到底谁对谁错?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网上聊天记录和派车单等,并且双方各执一词,怎么找到证据作出正确的判定?负责审理该案的龙湖法院拨开层层迷雾,通过各种间接证据推定甲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综合其他事实对甲主张的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予以确认。宣判后,乙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责审理该案的龙湖法院陈法官告诉记者,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并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挺有代表性。几年前,龙湖法院就曾审理过相似的案件,最后双方以调解结案。

在互联网时代,很多商业活动都是通过网上洽谈、约定,那么这些非纸质记录能否作为证据?在经济来往中,该如何妥善保存好QQ和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以便在需要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记者以此案为例进行了采访。

A

双方口头约定帮运货 一方却被欠运费

2018年8月,甲乙两公司口头约定货物运输协议。截止到2019年4月,乙拖欠了甲过磅费、打单费、超时费、运费等共计124,235元,且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久催不还,甲认为乙此举构成违约,提起诉讼。

但奇葩的事情发生了。法庭上,乙辩称说,他们对甲的业务开展曾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甲向乙要运费,应先拿来支付凭证,甲才能据此向客户要钱,可甲现在却拿不出相关支付原始凭证;另外,双方合作期间,甲多次要求乙提供公户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乙一直没有提供,涉嫌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因为甲未开具发票造成了乙21,937.80元的税费损失。所以,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索赔这些税费损失!

B

因为没签书面合同 欠款方另有说法

“甲对此解释说,双方当时并没有约定甲应出具发票给乙,乙也没有税务部门出具的材料证明这笔交易应付的税款。根据甲提供的线上聊天记录及反诉证据,都证明甲的报价是不含税价格,乙要求甲支付该损失于法无据;至于是否征收税费,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所以甲要求应驳回乙的反诉理由。”办案法官说。

龙湖法院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乙多次在网上委托甲运输货物,并由甲代垫付过磅费、打单费、超时费等费用。乙当庭确认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及结欠甲运费等费用的事实。甲确认截至2019年4月,乙结欠费用共124,235元。

有一个确凿的证据是:2019年3月19日,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与甲的网聊中称,“我结欠的才10万元左右……别人30万、40万都不会催”。

C

网上聊天记录成证据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龙湖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甲提交的聊天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双方对相互之间存在运货代理行为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货运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甲依约履行运输等事宜,乙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运费及甲代为垫付的费用。虽乙对甲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但其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且甲提交的网上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乙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3月19日的聊天记录中确认结欠100,000元左右,且其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亦自认结欠甲款项金额120,000元左右。

办案法官认为:“在甲已提交对账单的情况下,乙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对甲主张的金额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湖法院于今年1月21日作出判决:一、乙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甲过磅费、打单费、超时费、运费共计124,235元及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的计利息;二、驳回乙的反诉请求。

D

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宣判后,乙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8日汕头中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汕头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该案的证据一致,予与确认。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处理恰当,合情合理,予以支持。最后,汕头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理该案的龙湖法院的陈法官表示,货运代理行业注重效率和便捷,交易双方往往通过线上通讯平台直接达成意向并订立合同。但货运过程运次多、费用杂、单据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很难从交易历史中提取到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审查间接证据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从而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判定。

从这两宗相似案件情况看,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双方之间的交易系以信用关系的纽带而形成。这种情况容易出现信用风险,即企业基于对对方的信任而存在大量过期应收账款。如何避免风险?

建议:A、企业在选客户时应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合作期间注重事中监督,定期对账;B、签订完善的协议,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引入投保责任险进入市场理赔;C、交易过程应注意保存证据。对于电子证据也可通过可信用时间戳予以保全。

名词解释

高度盖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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