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违建必须予以拆除 汕头市将出台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意见

汕头日报 2020-05-03 01:45

本报讯(记者李德鹏)为配合抓好市政府印发的《汕头市全面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汕头市违法用地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拟印发)各项措施的落实,指导各区县依法推进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汕头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征求意见稿》将结合汕头市实际情况,坚持“属地管理、守土有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有效稳妥推进全市违法建设清查整治工作。根据《征求意见稿》,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土地、规划、建设等审批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主要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及一般违法建设。其中,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居住用房,包括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行政办公及社区服务等非营利性用途的建(构)筑物。一般违法建设是指除农村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他违法建设。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在位于城市景观敏感地区、占用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及严重影响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落实的、影响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占用公共空间或小区业主共用场地、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等7种情形下,违法建设必须予以拆除;对符合《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不能拆除的,做没收或者暂缓拆除;对一般违法建设、农村村民住宅违法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违法建设“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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