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未靠边停致路人死亡,司机获刑 “远手”开车门保安全

汕头日报 2020-03-30 01:28

日前,汕头市龙湖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司机方某林驾驶车辆承载乘客文某龙、黄某娜,未靠边停车即同意文某龙打开后车门,致骑二轮摩托车经此地的陈某贞撞上车门后死亡。因为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所以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近日,龙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方某林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起案件给广大市民一个警示:开车外出切记安全第一!办案法官提醒读者,下车最好采用“荷兰式开门”。

事发当天,方某林驾驶小汽车乘载文某龙、黄某娜,途经龙湖区黄山珠池路口等候红灯时,因黄某娜不舒服想要下车,在汽车没有靠边停车的情况下,坐在右后侧的文某龙经被告人同意后打开了右后车门,结果车门与被害人陈某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报警并随同救护车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随后,经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经鉴定,陈某贞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方某林、陈某贞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二轮摩托车左手把套末端前方与小汽车右后门后边沿发生过碰撞。经检验,小汽车、二轮摩托车各系统技术状况均正常。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74万元,陈某贞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交警大队认定:司机方某林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贞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文某龙、黄某娜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是初犯,并积极施救被害人,也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方某林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荷兰式开门"也叫远手开车门,它要求车内的人准备下车时要用距离车门较远的手开车门,这时上半身会自然而然地向车门方向转动,头部就会很自然地向外向后看,从而比较容易观察和发现从后而来的车辆或人员,避免事故的发生。”办案法官提醒道,开车的司机及乘客应牢记安全意识,注意做到以远手开车门,多一个动作,少一分危险。

本报记者 陈 敏

通讯员 林锦珣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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