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规范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程序 对拒不执行整改的,住建部门有权直接审核决定

汕头日报 2020-03-26 01:23

本报讯 (记者蔡晓丹)为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日前,市住建局制定了《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程序,分为启动、调查、陈述和申辩、审核和决定以及列入和解除。住建主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涉嫌存在《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所列举行为的线索,应当予以核查,由责任科(股)室启动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并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负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调查工作,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在调查过程,《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列举的法律文书,应当作为认定的证据使用;启动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汕头市工程建设相关网络监管服务平台采集的数据、图片、视频等均可以作为认定的证据使用。

《规定》指出,市住建局应当根据《纳入“黑名单”管理认定书》及时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情况通过“汕头市建筑市场诚信综合评价”平台公开。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规定的整改期满后,已落实整改且不存在《汕头市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表》所列举行为的,经原作出决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从“黑名单”中解除。

为加强对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建筑市场秩序,在全市建筑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拒不执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行为的,住建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建筑市场“黑名单”认定程序,包括现场签发文书、不予陈述和申辩直接进行审核和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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