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货款不还偷偷转让土地 被告抗拒执行被追究刑责
去年8月初,作为网上追逃对象,黄某鹏在珠海准备出境时被公安机关截获。前不久,他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而导致他锒铛入狱的原因,是几年前他欠下生意伙伴一笔货款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更为可恶的是,与此同时,他还隐瞒了一块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并偷偷转让给他人,所得钱款又不偿还欠债。因此,他被检察院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法院工作人员提醒道。该案是一宗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拒不支付拖欠的货款,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却拒不执行,其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
记者了解到,此案并非个例,这也警示尚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尊重和重视司法权威,积极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应心存侥幸,推诿逃避、拒不履行,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欠下生意伙伴货款却不还
事情得从2014年说起,因为毛衫加工需要,被告黄某鹏向谢女士购买毛料,两人生意往来颇为频繁,货款采用月结的方式结算。次年他的工厂被盗,一夜间损失了价值100多万元的2万多件毛衫,他的资金链因此断掉。至2015年底,黄某鹏确认累计结欠谢女士货款239789元。
他虽然一直承诺要还钱,却迟迟没有兑现承诺。2016年8月,一直等不到货款的谢女士以黄某鹏没有依约还款且催讨未果为由,诉至汕头澄海法院。2016年10月8日,澄海法院判决黄某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谢女士货款239789元。
但判决生效后,黄某鹏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澄海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公告送达黄某鹏。但黄某鹏继续置若罔闻。
“经对被执行人黄某鹏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即查找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资产,发现黄某鹏名下开立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且名下登记有一辆轿车。于是法院将黄某鹏的银行存款9847元予以划拨,同时查封该车辆。”澄海法院审判人员说,但黄某鹏竟将这辆车藏匿起来,导致法院无法扣押处置。2017年6月22日,澄海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拒不执行判决又转让土地
时间到了2019年初,申请执行人谢女士发现被执行人黄某鹏隐瞒了他有一块工业用地使用权,还转让给他人。
谢女士于是向澄海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并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很快依法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告知黄某鹏应付还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229942元及相应利息。
经查,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鹏在未告知澄海法院的情况下,将其位于澄海区澄华街道某社区的一处工业用地,面积0.162亩(约108平方米)的使用权,以人民币82.8万元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却未用于归还谢女士,也未将相应情况告知澄海法院,致使谢女士债权至今无法实现,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因黄某鹏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网上追逃,这才出现了他准备出境时被抓的情况。
澄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第9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关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的解释,黄某鹏的行为属于第一种情形,即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黄某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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