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强迫交易非法采矿 3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汕头日报 2020-01-07 00:49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日前,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等罪名,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春生、李泽杰、马廷凤2年6个月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末至2018年期间,同案人姚为波(已判决)组织、领导他人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一带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一个以其本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春生、李泽杰为该组织成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妨害公务,殴打执勤的公安民警,对村干部、群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生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泽杰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被告人马廷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春生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在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泽杰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廷凤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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