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投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被告人谷某池受到法律的惩处

汕头日报 2020-01-02 01:43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被告人谷某池伙同他人以投资境外资产证券项目为名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最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7年年初以来,谷某池在同案人古某林等人的招引下,在未取得任何营业许可的情况下,挂牌成立某办事处从事非法吸收公众投资业务。随后,谷某池在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微信群等多种途径,先后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高收益、高回报的境外资产证券项目,引诱公众投资,诱使投资人注册登记成为该网络平台会员,并承诺以虚拟的3.5至5倍的积分展期兑换高额现金回报,非法吸收公众投资。至同年7月22日,谷某池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吴某龙等人投资款共计约1540637元,至今未能返还。同年7月22日15时37分,公安机关将谷某池抓获。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以投资境外资产证券项目为名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谷某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杨如龙 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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