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手机冒用机主身份骗钱 四年“三进宫”男青年郭某获刑一年

汕头日报 2019-12-05 00:49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20多岁的“黄金时代”,很多人已开启创业就业之旅,也有一些人还在校园攻读,而郭某龙却已是“三进宫”令人唏嘘,每次都是侵财型犯罪。近日,他因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手机并利用手机上的微信实施诈骗犯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来自河南省郸城县的男青年郭某龙,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汕头市金平区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但不到两个月就又“旧病复发”。

去年12月19日上午,郭某龙在金平区金园路一家网吧中发现郑某正趴在电脑前睡觉,趁机上前窃取郑某放在身边挎包内的红米手机一部、身份证和银行卡各一张等财物。回到自己位于德兴后街的住处后,郭某龙利用手机上的郑某微信号与其朋友的母亲高某联系,冒用郑某的身份谎称自己因网贷到期被再三催讨,请求高某向其转账以便还款。高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先后转账7笔共5500元到郑某的微信号上,其中3笔共2500元被退还。郭某龙骗取上述转账3000元后,又向高某发送了一个收款二维码,要求高某扫描二维码继续向其转账。高某又再通过上述二维码分6次向郭某龙付款共3530元。诈骗得手后,郭某龙将盗窃所得的手机销赃,诈骗所得的赃款用于赌博及日常花费。

当地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立案侦查,今年4月6日在金平区新美路一家网吧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龙,同日对其实施刑事拘留。今年7月25日,金平区检察院向金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郭某龙犯诈骗罪。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实行独任审判,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郭某龙盗窃财物的数额虽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可作为其所犯诈骗罪的量刑情节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其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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