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逆行伤人被判赔13万 被告为鲁莽行为负全责

汕头日报 2019-11-28 01:05

近年来,“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的观念深入人心,“一公里步行,三公里骑行,五公里公交”的出行方式已被许多城市接受和倡导,但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自行车也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否则有时一次意外就足以令人后悔莫及。日前,汕头龙湖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被告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结果碰撞到他人电动车并造成他人受伤住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万多元!

事情起于今年2月11日,当天早上被告黄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沿市区长江路自西往东逆向行驶,碰撞到自东往西行驶的原告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原告在事故中受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住院12天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8万多元。

几天后,龙湖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6月12日,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评定后仍需后续治疗费2.25万元用于右胫腓骨内固定物取出治疗;另外还有因伤产生的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案由应定性为健康权纠纷。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心理创伤应当得到抚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为3.8万多元、后续治疗费2.25万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告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参照鉴定结论确定的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因素,法院酌定原告的护理费14,760元;残疾赔偿金34,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损失14,244.49元及交通费损失390元。合计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共计134,943.46元。因被告已垫付原告600元,相抵后,原告的实际损失为134,343.46元。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过错责任,其应对原告的上述损失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柳赔偿原告蔡某玲134,343.46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陈 敏通讯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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