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容情但执法者可以温情 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让这一家人重燃生活希望
我们知道,交通肇事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会根据肇事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来对其作出相应的刑事惩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不久,潮阳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致其中一方死亡的案件。由于肇事者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因此潮阳区检察院在得知其符合不起诉条件、家庭情况又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一纸不起诉决定书,让这一家人重燃起了生活希望。
今年8月20日,胡某保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汕头市潮阳区铜盂镇往潮阳区和平谷饶路口方向行驶,行经潮阳区洪和公路和平镇光明村路口时,与同向前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某强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胡某保拨打110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候处理。经责任认定,胡某保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强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胡某保家属变卖河南老家的唯一房产,并四处借款进行赔偿,最终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于9月1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胡某保家属多次来访,反映其家中尚有一80高龄的老父亲需要赡养,家庭生活困难,一家经济收入全靠胡某保,如若胡某保被判处刑罚,全家将陷入失去家中唯一劳动力和债台高筑的忧虑和恐慌之中,请求对其从轻处理。案件移送到潮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胡某保妻儿再次和被害人家属陈某某一同来访,该院检察长亲自接访,耐心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听取了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认真审查,办案部门认为,案件发生后,胡某保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过失犯罪,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方家人也对胡某保表示谅解。根据法律规定,该案符合不起诉条件,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不容情,但执法者可以温情,法律的温度可以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传递。该案的不起诉处理,充分彰显了法理中的情理,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办案的检察官表示,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足以用其他手段调整时才对其追责,因此潮阳区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体现了检察智慧。
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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