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狱又伙同他人诈骗 被告的行为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曾因贩卖毒品罪入狱一年四个月,出狱后竟然心生歹念,骗取他人财物,结果再次获刑——近期, 潮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升诈骗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9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升与同案人郭某鑫(另案处理)、被害人郭某生在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一烧烤摊喝酒。期间,被害人郭某生因上厕所将摩托车钥匙遗留在桌上。被告人郭某升萌发占有该车的念头,教唆、威胁同案人郭某鑫将车开走。被害人郭某生返回烧烤摊时发现同案人郭某鑫准备驾驶其摩托车离开,被告人郭某升以同案人郭某鑫要购买酒料为由搪塞阻挠被害人郭某生追讨摩托车。同案人郭某鑫遂将车开走并藏匿于家中,后徒步返回烧烤摊,并按被告人郭某升的指示谎称其在驾车前往谷饶镇买酒料的途中被他人殴打并抢走摩托车。
为避免生疑,被告人郭某升和同案人郭某鑫还故意带着被害人郭某生到谷饶镇某酒店附近查看现场,并报警谎称被抢劫。得手后,被告人郭某升将摩托车转移至某招待所并伺机销赃。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升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生的摩托车价值4600元。
潮阳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且被告人郭某升案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郭某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又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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