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发生口角竟持水果刀伤人 糊涂外卖小哥获刑半年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曾某送外卖途中因与饮酒后的被害人对视发生口角而相互殴打,被告人曾某竟然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最终因故意伤害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8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驾驶摩托车送外卖途经汕头市龙湖区广兴村某店时,停车到店内购买饮料,在该店门口因与饮酒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燕某对视而发生口角。被害人先徒手殴打坐在摩托车上的被告人,被告人遂反击与其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从摩托车油箱处机车袋中取出一把钢制水果刀,持该水果刀划伤被害人的脸部及手臂等处,并用刀刺伤被害人的腹部。案后,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
同月23日晚上,民警将被告人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过错,对被告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如龙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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