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数”侵占公司8万余元 程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

汕头日报 2019-09-18 02:07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朝不属于自己的钱财伸手攫取,事发后又一溜了事,怎就不会想到“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这个道理?有着大专文化程度的男青年程某等到明白过来为时已晚,不但连累家人为其全额退赃及赔偿损失,还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为自己人生留下了一个污点。

“80后”男子程某来自安徽省宿松县。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他在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担任某街道服务项目主管,主要负责该服务项目保洁员工的招聘、入职、工作安排、离职以及员工的考勤登记等工作。在职期间,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员工入职、在职员工离职不报、伪造工资表等方式,多次套取公司款项归个人所有。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程某通过伪造员工吴某的考勤登记、工资报表等方式,使公司持续向吴某支付工资,再通过向吴某父亲索要的方式,侵占公司款项共计2.52万元。2017年2月至11月,程某隐瞒下属员工陈某因工作范围减少需要减少工资的情况,使公司仍按原先工资标准向陈某支付工资,再通过向陈某的丈夫袁某索要的方式,侵占公司款项共计2.23万元。案发后查明,程某在近半年时间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合计约8.02万元,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东窗事发后,程某离开公司去向不明,被害单位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去年9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程某实施网上追逃。今年2月28日,程某到家乡宿松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后,程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退还了程某侵占的赃款并赔偿企业相关损失共计11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程某系初犯,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通过家属对被害单位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犯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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