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偷排生产污水 潮阳两家企业被判令赔偿损失一百四十七万多元

汕头日报 2019-09-05 01:04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王佳、游晓辉)近日,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汕头市德某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华公司)、汕头市某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由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上述两家公司连带赔偿因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147.9万多元,并在汕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2004年,陈某荣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开办了某倩公司,从事服装生产等业务。其后陈某荣又在某倩公司厂区内开办了德某华公司,承接某倩公司无缝产品的洗染加工业务。2013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德某华公司先后7次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2018年6月8日,原潮阳区环保局联合潮阳区谷饶镇政府和潮阳公安分局对德某华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铺设有两条软管,利用潜水泵将集水池中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铺设的两条软管排向旁边的练江支流东寮坑。经监测,其排出的废水中CODcr、氨氮、总氮、总磷等物质超标,且含重金属污染物六价铬,严重污染东寮坑水体及周边环境。经原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环境污染损失为1479305.26元。

汕头市检察院依法向指定管辖粤东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德某华公司和某倩公司连带赔偿相应的环境污染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德某华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荣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潮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据市检察院民事行政科检察官介绍,本案是汕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练江流域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件的又一成果,有利于进一步警醒和推动本地区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良好社会效果。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就练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73份,对练江流域污染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5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已判决2件均胜诉,调解结案1件,获法院支持和被告主动赔偿的环境污染损失费共约2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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