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犯法被抓孩子无人监护 濠江法院判决孩子由其生母抚养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后如有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当另一方认为对方未尽到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并出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久前,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浙江籍女子魏某与汕头市濠江区男子吴某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生育了儿子小吴。2008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在濠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协商婚生儿子小吴由其父吴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吴某自行承担。其后,小吴一直跟随其祖母和父亲在濠江区生活。
2011年12月,吴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月刑满释放。去年9月12日,他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濠江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去年11月,魏某向濠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被告吴某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并羁押于看守所,由吴某直接抚养儿子不利于孩子的成长,请求判令婚生儿子小吴变更由原告魏某抚养。
被告吴某在答辩时:声称同意儿子小吴由魏某直接抚养,但魏某不能将儿子的户籍迁移出汕头市濠江区,因为户籍迁移对孩子没有好处。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吴向法院明确表示其愿意跟随母亲魏某一起生活。魏某也在庭审时,自愿表示儿子的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儿子小吴由被告吴某抚养,但由于2011年吴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此期间其实际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羁押,可以看出吴某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利于小吴的身心健康,且其现被羁押也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
目前小吴已年满16周岁,其主动提出愿意跟随魏某生活。魏某作为小吴的母亲,也是其儿子的抚养权利人和义务人,其基于吴某抚养情况的改变而诉请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于法有据,可予以支持。原告魏某自愿表示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可以准许。对于被告吴某提出的不得迁移小吴户籍的问题,因户籍登记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濠江区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儿子小吴变更由原告魏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魏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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