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搬货跌落 全身3处伤残 事发潮阳贵屿,雇员状告雇主获赔36万多元

汕头日报 2019-08-03 00:48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马丽堃)一名四川籍中年男子受雇佣提供劳务,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造成伤残。双方为此诉诸法律,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双方各自责任划分,一审判决雇主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近期,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定案,判决驳回被告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月6日上午,在潮阳区贵屿镇经营货场的四川籍男青年秦某雇佣同县男青年陈某瑞使用叉车搬货。由于人手不足,陈某瑞经雇主秦某同意,叫上周某斌一起参与搬货。周某斌在搬货过程中爬上货车,不慎跌落地面致伤,被送往汕头潮南民生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3天,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及脊髓损伤、左颞叶挫裂伤并血肿形成、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周某斌在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7万余元,秦某为其支付了1.49万元。

事后,周某斌以秦某、陈某瑞为被告向潮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自身的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同年8月10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周某斌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2处;伤残评定后的后续治疗费为1.4万元;护理期评定为230日,建议出院后护理期内每日配护理人员1名;营养期评定为215日,建议营养费4300元。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雇主秦某的同意下由被告陈某瑞叫到货场搬货,其实质上也是受雇于秦某,为其搬货领取报酬,双方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故被告秦某对原告的伤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作业并从高处跌落,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于自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其自己承担20%的责任。被告陈某瑞同为被告秦某的雇工,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请求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6万多元,被告应赔偿原告80%的损失即为36.4万多元,抵除已支付的1.49万元,仍应赔偿34.9万多元。据此,依法判决被告秦某赔偿原告周某斌34.9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被告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汕头中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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