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买家起诉店主价格欺诈 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法院查无实据依法驳回

汕头日报 2019-07-16 01:01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郑淑丽)网络购物具有品种全、样式多、方便快捷等优点,成为当下的时尚购物方式。但随着网购业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商品认知差异、配送、售后服务等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洪某元要求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043元、支付赔偿金912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的请求。

去年11月23日,洪某元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61件炒鸡内金粉,每件49.9元,价款共计3043.9元。当时生物公司正在开展“买2送1”活动,洪某元在购买了61件产品后获赠30件。生物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发送了3个包裹共91件炒鸡内金粉给洪某元,洪某元分别于同月25日和26日签收。

同月27日,洪某元对其中1件炒鸡内金粉以“送人了还剩一盒要退”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在生物公司同意退货后,洪某元取消了退款。次日,洪某元以“商家价格欺诈,欺骗消费者”为由申请退货退款,要求生物公司退款3043.9元,后修改为退款49.9元。生物公司同意退货,并向原告提示退款说明:“请保持货品完整,没有打开过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去年12月1日,生物公司在收到洪某元退还的1件炒鸡内金粉后退还了货款49.9元。其后洪某元继续要求退还剩余产品,但因其接收货物后自己已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并将一部分送给他人,且货物已全部拆开,最终没有完成退货。

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后,洪某元向潮阳区法院起诉生物公司,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查明,在洪某元购买案涉产品时,产品页面显示了两个价格,其中一个是划线价格,商家在销售页面上进行了价格说明:“划线价格,指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商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并非原价,仅供参考。”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洪某元以被告生物公司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其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损失,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本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在商品销售页面显示的划线价并未表明系“原价”,且在价格说明处对划线价格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无虚构原价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043元及赔偿金9129元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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