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赖账不还,玩失踪规避执行…… 维权用“重拳” “老赖”终还款

汕头日报 2019-06-25 01:04

“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诚信是公民道德的基石,所谓“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现代社会不仅是物质丰裕的社会,更应该是诚信有序的社会;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应是信用经济。近日,汕头各级法院审结的一些案件中,失信、“老赖”等单位和个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构建言行一致、诚信有序的社会方面的力量和威严,显示了法律的严肃性。

法院维权治网贷平台“老赖”

互联网贷款近年来发展迅速,然而产生的问题也不少。2015年开始,汕头市民陈先生提供借款,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出借给借款人,并从中赚取利息收入。

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该公司开发了某软件作为管理经营的网上借贷平台。2016年6月13日至17日,蔡某在该软件上发布了5次借款信息,于是陈先生先后5次借款给蔡某共20980元。陈先生与蔡某在该软件上分别签订了5份借出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24%、还款方式均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一次性偿还本息。除了第1笔的借款期限为7天外,其余4笔都为10天,借款利息共131.97元。令陈先生想不到的是,蔡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偿还本息。陈先生多次催讨均无结果。

随后,陈先生到汕头濠江法院起诉蔡某,北京某公司为案件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蔡某付还陈先生5笔借款共20980元、借款利息共131.97元;蔡某按合同约定向陈先生支付5笔借款的逾期利息。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所涉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蔡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先生5笔借款共计20980元及相应的利息。

联动执法对付“躲猫猫”“老赖”

“躲猫猫”赖账不还,玩失踪规避执行,是部分被执行人的惯用手段。近日,外砂法庭与龙湖外砂派出所首次协作,成功查控一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王某原是外砂法庭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2015年5月,王某因拖欠某电脑横机公司的设备款未还,该公司将王某诉至法庭,案件在审理阶段,王某与该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应分期付还该公司4万元。

调解结案后,王某没有按协议付款。某电脑横机公司向外砂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王某再次与该公司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但付了两期款项后就再也没有继续付款。某电脑横机公司向外砂法庭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多种方式找王某,王某均没有出现。后执行工作人员通过王某住所地村干部,告知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将带来严重法律后果,王某才出现并承认错误,同时作出一个星期内付还尚欠款项的承诺。但一个星期过去,王某再次违约,还玩起了“躲猫猫”,执行工作人员再也联系不上王某。

王某的拖延和躲避战术玩得是一套一套,但法律岂是儿戏,外砂法庭依法作出对王某拘留15天的决定,并联系外砂派出所协助对王某进行查控,并第一时间将王某行踪通知法庭。

在外砂派出所的协助下,王某到法庭接受处理。当执行人员向王某出示拘留通知书时,王某的内心防线终于崩溃,当场通过亲戚朋友筹集款项,履行了剩余债务3万元。至此案件执行完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法院重拳出击拒执行为

近日,汕头潮南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罗某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宣告一审判决。

2018年5月8日,潮南法院对王某社与被告人罗某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罗某顺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给王某社至2018年3月6日止的各项损失35436.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9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罗某顺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8年7月10日,潮南法院根据王某社的申请立案执行,于同月17日向被告人罗某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人罗某顺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和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年8月10日,潮南法院向被告人罗某顺发出限期交出被查封财产通知书,限令其交出名下被查封的牌号为粤DXXX小型汽车1辆,但被告人罗某顺拒不交出上述汽车,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罗某顺经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归案后如实交代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被告人罗某顺的家属将上述执行款项汇入潮南法院银行账户,并另与王某社一方就后续治疗费等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王某社一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0万元。王某社一方请求潮南法院对被告人罗某顺从轻处罚。潮南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罗某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执行人隐瞒财产 法院依法严惩

近日,汕头中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有效维护、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汕头中院在执行汕头市某金融机构与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谢某坚、谢某强、吴某珊、汕头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某金融机构与汕头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谢某坚、谢某强、吴某珊、汕头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财产,经对全部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财产拍卖后,拍卖得款(包括以物抵债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8年7月13日,汕头中院向相关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

汕头中院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时,经查明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位于汕头市濠江区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厂房是由两个公司报建,产房已投入使用,产权属于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采取查封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对负主要责任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珊罚款一万元;对被执行人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负主要责任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强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万元。本报记者 吴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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