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十多万工资,老板“玩失踪” 濠江法院审结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汕头日报 2019-06-22 00:53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刘楚燕)拖欠员工用于养家糊口的“血汗钱”,既无良又涉嫌违法犯罪。近日,汕头市某香业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韩某因拖欠员工工资且数额较大,被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刑罚。这是濠江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此类案件。

2016年6月,吴某、许某等10名工人向濠江区有关部门投诉,称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汕头市某香业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经查证后,于2017年1月责令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但该公司不予理会。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查发现韩某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已于2016年12月逃匿至重庆市,并变更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2017年12月,韩某在重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核对,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总额为13万余元。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该公司支付了全部员工的工资,并取得员工谅解。

濠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某香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韩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韩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该公司及韩某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取得员工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汕头市某香业科技有限公司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外,韩某还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2011年5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写进了刑法,本案被告人韩某就是因为逃避法定义务、拒付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而构成此罪被判处刑罚的。因此,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正确面对并妥善解决经营困难,而不能采取逃避、拖欠工资等错误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将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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