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盗药落网 商家未保管好贵重物品,幸警方及时破案
前不久,龙湖法院一审判决的一宗案件颇有警示意义:被告人使用解码遥控器开启药店卷闸门,并于凌晨戴上口罩和手套乔装打扮入店盗走药材等财物,两被盗的商家因大意未将贵重物品保管好蒙受损失,幸好警方及时破案。被告人最终因盗窃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据了解,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方某携带从网上购买的卷闸门解码遥控器,先后窜至“某某药品碧霞分店”和 “某某药品珠合分店”进行踩点,同时使用解码遥控器对上述两家药店的电动卷闸门遥控数据进行采集,为作案做好准备。
同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驾驶一辆灰色小轿车,窜至“某某药品碧霞分店”,戴上口罩和手套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卷闸门解码遥控器,将该药店电动卷闸门遥控开启后进入该店内,盗窃店内的高丽参、鱼胶等药材。同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又驾驶汽车窜至“某某药品珠合分店”附近路段停车,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400元现金和高丽参、鱼胶等药材。
2017年1月7日,警方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并缴获被告人作案所用的小轿车一辆、卷闸门解码遥控器3部及上述被盗赃物。经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3414元。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具有前科,应予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报记者 陈 敏 通讯员 罗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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