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骗人上网 参加赌博 三被告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汕头日报 2019-05-23 02:55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移动支付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任何交易都能够通过网络支付的方式进行。但网络在给我们提供便利生活方式时,不法交易也瞄上了这片空间。记者采访获悉,近日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网络赌博案件:三名被告人因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受到法律严惩。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子,在同案人“叔叔”等人的管理指导下,伙同另外几个同案人,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登陆互联网,在多个网络体育平台上发布赌球信息及足球、篮球交流群、高手推荐群等QQ群、微信群链接,吸引平台上的网友加入上述QQ群、微信群。

然后,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与同案人分组合作,在各自分配的QQ群、微信群内故意发布由上述福建籍男子提供的“大乐”赌博网站帐号赌球获利情况截图、赢钱秘诀、内幕消息、开彩规律、计算公式、投注建议等信息,引诱、指导上述群成员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子经营的“大乐”赌博网站完成注册并参与球赛赌博活动,以招引注册人数向上述福建籍男子获取月薪及提成。

警方接报后,迅速将三名被告人和涉案人员邓某海(另案处理)控制,并在案发房间的卧室衣柜、床铺底下等地方找到了被藏匿起来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涉嫌开设赌场罪,向龙湖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湖区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龙湖区检察院于2019年1月25日依法以被告人林某杰、温某强、赖某平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龙湖区法院提起公诉。龙湖区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依法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林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温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单处赖某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本案中主犯在逃,三名被告人又销毁了本案的重要证据,认定该三名被告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经过认真审阅案件,认定该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起诉至法院,最终,三名被告均受到法律严惩。”该检察官表示,此案也足以警醒那些喜欢赌博的人们:网络赌博风险大又违法,千万不要挑战法律的底线,一定要远离赌博,小心套路!

本报记者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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