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信用卡后盗刷 一男子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汕头日报 2019-05-09 08:23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信用卡诈骗案件,一名犯罪嫌疑人假借为他人代办信用卡之名,在拿到信用卡之后却冒用进行透支消费,该嫌疑人最终因信用卡诈骗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曾某阳在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天山路的公司内,以代办银行信用卡的名义取得袁某、林某耀、许某明的身份资料信息及手机SIM卡,代其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曾某阳从银行取得代办的信用卡后,擅自使用该信用卡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进行消费,消费金额分别人民币5000元、11900元、1000元。2018年4月11日,曾某阳被林某耀、袁某扭送至派出所。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杨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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