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账百万不还 豪车拒不交出 潮南一男子被刑拘

汕头日报 2019-04-16 08:29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吴炳松)一边是“没钱可还”的哭穷,一边却是坐拥豪车拒不交出,潮南区中年男子蔡某珠以“能奈我何”的嘴脸对抗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没想到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他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年逾五旬的蔡某珠是潮南区陈店镇人,他与妻子马某珠因与蔡某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被对方告上法庭。案件经潮南区法院一审和汕头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蔡某珠、马某珠应归还蔡某兴借款100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因蔡某珠、马某珠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蔡某兴向潮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蔡某珠、马某珠夫妻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情况。经查询,蔡某珠名下有奔驰牌汽车和奥铃牌汽车各1辆,法院遂作出裁定查封了这两辆汽车,并向蔡某珠发出《限期交出被查封财产通知书》。但蔡某珠拒不交出,致使法院无法及时有效地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

蔡某珠存在没有如实申报财产、拒不交出名下已被查封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潮南区法院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潮南公安分局,建议对蔡某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刑事侦查。潮南公安分局决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蔡某珠实施刑事拘留。

潮南区法院有关人士指出,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论处。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它对各类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有能力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坚决执行。本案中,蔡某珠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在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通知其限期交出被查封财产后仍拒不交出,并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将蔡某珠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既体现了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也在全社会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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