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港币抵押骗手机 被告人因诈骗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汕头日报 2019-04-08 08:03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诈骗案件,两名骗子用假钱作抵押骗取他人手机并转走微信钱包零钱,最终因诈骗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7年8月21日22时多,犯罪嫌疑人钱某莎、刘某莉窜至汕头市龙湖区星湖商业城某店门口处搭讪黄某儿,自称是香港人,并以香港手机号在内地不能使用为由向黄某儿借用其手机,并拿出假港币三千元交给黄某儿作为抵押,骗得其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4807元)后逃离现场,随后又将黄某儿微信钱包中的零钱114元转走。同年11月10日,钱某莎、刘某莉被公安机关抓获。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莎、刘某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钱某莎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诈骗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莉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钱某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杨如龙 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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