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实施办法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人社发〔20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5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汕头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关于实施人才举荐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挥本市用人单位引进人才主体作用,鼓励人才中介组织、猎头机构和个人举荐人才,畅通“单位引才、以才引才、潮人引才”渠道。
第三条 为本市引进人才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举荐人”。举荐人为个人的,应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人员;举荐人为单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企事业单位;
(二)合法设立的海内外人才中介组织、猎头机构;
(三)合法设立的海内外潮团组织;
(四)汕头市人才工作联络站。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引进1名全职院士,给予举荐人100万元引才补助;
(二)引进1个“珠江人才计划”团队,给予举荐人50万元引才补助;
(三)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给予举荐人20万元引才补助;
(四)引进1名省“珠江人才计划”领军人才、“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给予举荐人20万元引才补助;
(五)引进1个“扬帆计划”团队,给予举荐人20万元引才补助。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须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从国内引进的,引进的人才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须转入汕头市),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间在2017年12月20日之后。
第六条 引才补助30%部分可用于激励引才部门或团队。属用人单位或举荐人自主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或举荐人自行支配引才补助;属用人单位和举荐人共同引进的,由用人单位和举荐人按协议或协商分享引才补助。
第七条 申报流程
(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填报《汕头市引进或举荐人才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用人单位或举荐人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名单公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5天。
(四)拨付资金。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补助资金后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举荐人账户。
第八条 佐证材料
(一)举荐情况说明
举荐情况说明须经被举荐人签名确认,属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出具关于举荐情况的说明;属用人单位和举荐人共同引进的,由用人单位和举荐人联合出具关于举荐情况的说明,同时提供关于引才补助分配比例的有关协议。
(二)被举荐人证明材料
学历证书、入选相关人才计划或荣誉称号证明材料、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从国内引进的,提供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相关证明材料)、近三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用人单位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登记证明。
(四)举荐人证明材料(属用人单位引进的可不提供)
举荐机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合法登记证明或举荐人个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 被举荐人、用人单位或举荐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取得补助资金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在市级媒体予以曝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补助,5年内不得享受汕头市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补助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2月29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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