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特殊案件”的突破之举

南方日报 2019-01-08 06:13

当年香港媒体对李育辉故意杀人抢劫案的报道中,基本没有出现负面评价。

受访者供图

改革开放以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把打击锋芒对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七个方面犯罪,为汕头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仅在1988年到2000年3月,全市法院就审结刑事案件16047件,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罪犯10192名,重刑率达46.8%。

在这些案件中,有一个特殊的案件——1999年由汕头中院审判的李育辉故意杀人抢劫案。它是香港回归后由汕头中院审理的首宗实施犯罪行为地在香港的刑事案件。这个案件,曾因刑事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在两地引起争议,汕头中院也因此面临一定压力。

经审理,汕头中院依法判处罪犯李育辉死刑,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近20年过去了,如今回顾、重提这个有着特殊意义案件的审理过程,当年的审判长黄文琪仍是记忆犹新、感慨良多。他说,审判这个案件,是时代赋予汕头中院的责任和使命。

被告人为劫财投毒致五死

李育辉故意杀人抢劫案发生在1998年,如今,在百度搜索这一案件,仍能找到不少相关资料及法律探讨文章,可见当年这一案件的轰动程度。

生于1952年的李育辉是汕头市澄海人。1998年6月上旬,他到深圳为三位香港居民“相命”期间,许诺7月份到香港为她们作“添寿”法事。在与她们接触的过程中,李发现她们都相当富有,但个人婚姻均不如意,遂萌发了借为她们作“添寿”法事之机,杀人抢劫之恶念。李返回汕头后,以朋友需要清理鱼池为借口向非法开办电镀厂的同学索取约二克剧毒化学药物氰化钠,尔后又通知三位被害人准备好作“添寿”法事的物品及按年龄每人每年累加港币一万元现金。

1998年7月19日,李育辉携带氰化钠窜到香港,21日中午约定三位被害人到香港九龙德福花园C座510室、其中一位被害人家作“添寿”法事。趁三人不备时,李育辉将随身携带的氰化钠用矿泉水配制成“符水”,先后诱骗三位被害人及其中一位的两个女儿喝下,五人相继中毒死亡。随后,李育辉将原骗取三被害人所写表述各自愿望的纸条放置于厅中茶几上,伪造被害人系厌世自杀的假象,劫取了她们三人作为供品的港币120万元,当晚携款潜回汕头市。

1998年9月15日,李育辉在内地被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逮捕。

允许港媒进庭旁听成突破之举

“案件发生之时,正是香港回归祖国后的第二年。一国两制下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司法管辖权如何调整,曾在当时引发一定争议。”黄文琪说。

当时,香港居民张子强在内地和香港实施犯罪的案件正在广州中院审理,香港一些司法界人士和媒体认为张子强是香港居民,案件发生地也在香港,要求将案件移交香港审判;而1998年发生的李育辉故意杀人案的杀人行为也是在香港实施的,受害人是香港居民,他们也认为该案应由香港审判。

两地的关注,给负责审理案件的汕头中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不仅如此,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审理这一案件还存在着其它难点。

199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先后施行,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起点。虽说法院系统已于1998年开始实施控辩式的刑事庭审方式,但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仍需要一个探索和适应的过程。

再者,由于李育辉是在香港实施犯罪,内地法院不能直接使用香港警方的证据,证据转化的方式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加之当时在涉港澳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上还不完善,刑事诉讼文书和附带民事诉讼文书如何送达被害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如何保障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往往就是开拓新知、获得进步与发展的契机。黄文琪回忆,由于这个案件争议较大,受关注度也较高,为消除疑虑,彰显内地司法公平公正,上级机关决定同意香港媒体进庭旁听,香港媒体可到新华社香港分社报名申请。“按惯例,内地刑事审判时境外人士和媒体是不允许旁听的。这个做法可以说是有一定的突破。”黄文琪说。当年的香港报纸显示,“港媒获准旁听”还成为了报道的热点。

而对于汕头中院来说,这一“突破之举”无疑为案件审理平添更多压力。但汕头中院人深知,这是一次必须经受的考验,更是时代赋予的责任和使命。

全院合力高效完成审判前工作

1999年2月9日,汕头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育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汕头中院提起公诉。汕头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时任刑一庭副庭长的黄文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与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一位代理审判员和一位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案件应确保在一个半月内审结宣判。为此,汕头中院制订了案件审判工作方案。根据方案,案件将在3月4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

彼时,离案件审理仅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期间还恰好遇上春节、元宵等节日。黄文琪还记得,面对这样一个大案、要案,汕头中院举全院之力,全力以赴开展审判前工作,专门成立专案审判领导小组,分设资料宣传组、后勤保卫组等,并制订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实施方案,明确机构、细化责任,要求精心组织、责任到人。翻看当年的方案可发现,方案甚至细致到有关领导、当事人家属、证人及采访记者接待工作的具体安排,各路人员入庭线路、证件,还明确要求必须开展“微笑司法服务活动”,要“热心、耐心、细心”。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合议庭成员整个春节几乎没休息,大年初二已全部提前上班。据黄文琪介绍,因被告人口供反反复复,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极有可能在法庭上推翻原来的供述。为了确保案件顺利审理,针对部分翻供、全部翻供、全部认罪三种法庭上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合议庭准备了三套开庭预案,并对庭上用语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在开庭开始前一周,合议庭成员提前到法庭开展自我形体、表情训练,为的就是把状态调整到最佳,展现法官最佳形象。

除此之外,其他相关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2月10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及有关通知书,告知其诉讼权利。及时办理被告人聘请律师或指定辩护人的工作。针对附带民事诉讼文书如何送达的问题,汕头中院在接到省法院复函后,立即向在香港居住的被害人近亲属发出可提起民事诉讼权利通知书,用特别邮政快递送达后,还以电话确认是否送达。

对于香港警方收集的证据,则由我国警方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后,由香港警方将证据交给国际刑警组织,再转交到内地。此外,公安机关追回赃款港币60万元和人民币66.6万元,也移交给香港警方转发还被害人家属。

“这个案件顺利开庭、审判,凝聚了很多人的心血。”黄文琪说,最高院、省法院对这个案件都十分关注,多次给予指导;汕头中院领导在那段时间几乎天天加班,有时甚至改材料到半夜。而作为审判长的他,那段时间天天处于“战斗状态”,晚上还时常接到领导电话,赶到单位加班。半夜睡着睡着,常会因为突然想起方案中的一个细节而惊醒,随即爬起来细细盘查方案是否周全,有时一思考就到天亮……

审判长庭上兼当潮汕话“翻译”

1999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李育辉故意杀人抢劫案在汕头中院开庭。

那时,黄文琪还住在单位隔壁宿舍。一大早,他发现已经有一大群中外记者等候在单位门口。他记得,当时来了几十家媒体,很多媒体记者在前一天晚上就已经到达中院门口等候,可见案件关注度之高。

眼见这一场景,谨慎的黄文琪并没有直接穿着制服进入单位,而是带着制服走到500米开外的一座标志性建筑处,再致电单位请司机接他进去。他认为,作为审判长,维护好自己的形象就是在维护单位的形象。

“前一晚我基本没睡着,但第二天精神依然很好。”黄文琪说。

这次开庭,一直开到下午5时多。期间,被告人先后提出辩解,先是辩解其系到香港协助他人为被害人做法事,且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者亦系他人,其本人只起提供毒物和取走赃款的辅助作用,要求追捕真凶,其辩护人也提出认定被告人李育辉杀人的直接证据不够充分的辩护意见。

由于香港警方提供了在发案现场提取的被告人指纹的鉴定结论这一关键证据,加之证人证言、化学毒物鉴定结论等,且被告人李育辉于1998年9月27日起就供述其独自一人进行投毒杀人的事实,与本案现场勘验情况的细节及书证、物证等证据均相互印证。因此,法官认定被告人李育辉投毒杀人劫取钱财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解、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随后,被告人李育辉及其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劫取钱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应定为抢劫罪的辩护意见,同样不被采纳。

黄文琪还记得,开庭后一个小时,被告人即提出“使用潮汕方言进行陈述”的请求。对此,法庭即宣布休庭,进行合议,最后合议庭同意了被告人的请求。由于在场有不少来自境外的记者,重新开庭后,黄文琪既当审判长又兼做翻译,每次宣读都用普通话、潮汕方言各读一次。

这一人性化的举措,也被香港媒体报道、认可。不仅如此,在后来香港媒体对此案件的报道中,基本没有出现负面评价。

如今,当年一大摞方案、手记等资料,由本案合议庭的书记员仔细地用文件袋装好保存。虽然纸张有些泛黄,但仍整整齐齐、完好无损。这些资料,无声地记录着这个曾轰动一时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也记录着汕头中院付出的努力与收获的成长。

文/杨可林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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