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 寻衅滋事 五人触犯刑律判处拘役

汕头日报 2018-12-31 08:20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金平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一宗非法追讨债务的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黄某彬、农某钊为追讨高利贷债务,雇佣陈某辉等人多次使用胶水破坏门锁、喷红油漆等行为对债务人进行恐吓,造成恶劣影响,五人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017年10月份,黄某彬、农某钊开始合作从事高利息贷款生意,农某钊负责找客户和出资金,黄某彬负责发放和追讨贷款。2018年1月份,张某楠向农某钊贷款5000元,农某钊扣除佣金及手续费后转账给张某楠3000元,并约定第二日张某楠每天需要付还200元,一共支付50天。张某楠支付了6天后就没有继续还款,因多次追讨未果,黄某彬、农某钊雇佣陈某辉、陈某汉、陈某群3人负责追债,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的报酬。2018年2月,陈某辉、陈某群分两次先后到金平区东墩街道张某楠家大门外喷红油漆字,用502胶水和牙签封住张某楠家楼下的门锁。2018年2月21日,因在住处找不到张某楠,陈某辉、陈某汉遂又在大门上喷红油漆字和破坏门锁,在当地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1月21日期间,黄某彬先后向谢某发放20000元的高利贷。因向谢某多次追讨未果,黄某彬指使陈某辉、陈某汉于2018年1月某晚到谢某家大门外喷红油漆字和用502胶水、牙签封住谢某家的门锁。二天后的晚上,陈某辉、陈某群再次到谢某家用同样手法封住谢某家的门锁,致谢某的精神受到严重恐吓。

2018年1月,农某钊向郑某发放5000元的高利贷,因3天后向郑某多次追讨利息未果,农某钊指使陈某辉对郑某进行恐吓。陈某辉、陈某汉到金平区光华街道郑某家大门外喷红油字,用502胶水、牙签封住郑某家的门锁,致郑某及家人的精神受到严重恐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彬认罪态度积极、具有坦白情节,真诚悔罪,受害人张某楠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彬的违法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彬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2018年1月18日,农某钊个人发放高利息贷款给郑某5000元。因郑某到期没有归还贷款,被告人农某钊追讨未果,遂雇佣被告人陈某辉上门采用喷红油字、破坏门锁等滋扰方式向被害人郑某追讨欠款。2018年1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辉指使被告人陈某汉到汕头市金平区光华街道光华北四路35号3座710房被害人郑某家,因找不到被害人郑某,被告人陈某汉便用红油漆在大门外喷字和用502胶水、牙签破坏门锁后离开现场。

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彬、农某钊为索取非法债务,纠集他人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汉、陈某群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非法债务,多次采用喷红油漆字、破坏门锁等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彬、农某钊为索取非法债务,纠集同案被告人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汉、陈某群为索取非法债务,受指使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彬、农某钊的家属向张某楠赔礼道歉,并补偿经济损失,取得张某楠的谅解;农某钊、陈某汉的家属向郑某赔礼道歉,取得郑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彬、农某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被告人陈某辉、陈某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判决被告人陈某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魏雪琪林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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