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违法催债 依法判处拘役
在汕头市金平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 “高息借贷”典型案件, 被告人吴某、陈某、黄某组成非法放贷团伙,自2016年底至2018年间,以各自发展放贷对象,平摊放贷资金、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进行放贷,当借款人无按时归还欠款时即采取暴力、威胁、强立债权、强拿硬要等违法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家属催讨欠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2016年4月,因贷款人洪某森没有按期归还贷款,吴某到其住处楼梯间粘贴写有具有恐吓性内容的催款通知单,吴某又与同伙一起到洪某森的住处进行威胁,强迫洪某森写下7000元的借据,并强行索走其家中的一台电视机。
2017年5月,吴某、陈某、黄某几人合伙做放贷生意,向汤某如放贷人民币5000元,让其写下借条并扣除利息。两个月后,汤某如因没有按期偿还欠款,吴某、陈某先后三次将汤某如约到金平区鮀浦鮀济南路,对汤某如进行威胁,强迫汤某如写下一张3800元的借据,并强行索走汤某如价值2330元的美利达牌公爵自行车。2017年7月下旬,吴某、陈某、黄某到汕头市大学路汤某如的住处,对汤某如的母亲进行滋扰并向其索债。
2017年9月1日凌晨,黄某获悉汤某如正在长平路吃夜宵,遂和吴某、陈某商议,对汤某如进行殴打恐吓,黄某以“和事佬”的身份出现进行劝阻,再逼迫汤某如还款。随后,吴某、陈某果真到长平路某夜宵店,将汤某如带出店外进行殴打,黄某按照事先约定出面对吴某等人进行劝阻,汤某如被迫从微信转账500元给陈某,后汤某如借口到附近向朋友借钱还债得以脱身。三人的殴打导致汤某如腰部损伤,经医学鉴定其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因贷款人陈某加没有按期归还贷款,被告人吴某、陈某、黄某到金平区新福街道陈某加家,采用踹门、张贴催款大字报等手段,向陈某加家人进行索债,致陈某加的父亲精神受到严重惊吓。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上旬,吴某因贷款人麦某爱没有按期归还贷款而到市区龙眼南路麦某爱经营的食坊索债,先后三次强行索走其店内一批物品。案破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缴获。
2018年4月,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黄某、吴某先后赔偿汤某如的经济损失共109000元,其中陈某赔偿5万元、黄某赔偿2万元、吴某赔偿3万9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黄某合伙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为索取非法债务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恐吓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吴某、陈某还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及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没有殴打被害人,属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陈某、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金法研 魏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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