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作案偷摩托 两男子皆获刑

汕头日报 2018-11-12 08:23

一宗案件日前被龙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名江西籍男子在市区结伙分工多次作案,均犯盗窃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42岁的江西瑞金籍务工人员廖某春、袁某如经事先通谋,结伙在汕头市龙湖区盗窃3宗。

2017年10月,廖某春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至龙湖区黄河路某小区门口,见谢某的白色绿能牌两轮电动车停放在该处,遂由袁某如骑车在旁望风接应,廖某春下车持随身携带的“T字型”工具对白色绿能牌车电门锁进行撬盗。因恰有群众到该处取车,两人只好暂停作案并离开现场。随后,该电动车被另外两名男子盗走。经鉴定,谢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150元。

2017年11月,廖某春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龙湖区黄山路,见陈某的黑色建豪牌两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遂由袁某如在旁望风接应,廖某春持 “T字型”工具进行撬盗。得手后,廖某春将摩托车转移到龙湖区辛厝寮附近进行销赃,两人各分得赃款450元。

2天后,廖某春再次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龙湖区练江路,见卓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该处,遂由袁某如在旁望风,廖某春撬盗黑色爱玛牌电动车,期间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170元。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春、袁某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有分工不同,但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廖某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袁某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魏雪琪杨如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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