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

汕头日报 2018-10-06 07:31

广东省大幅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广东省分别于今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3次降低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合计每千瓦时降低8.19分(含税)。针对广东省部分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租户、商铺等终端用户的降价红利被截留等问题,目前全省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开展清理和规范。转供电主体应立即将广东省今年已实施的降价措施全部等额传导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从今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相关企业及租户如发现转供电环节的乱加价行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对于转供电主体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政策及电价标准可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了解。

请各个向租户、商铺收取电费的转供电企业(如物业公司等)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收到短信后务必向公司领导汇报,布置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实在在把今年已降价的电费传导给租户。目前各级主管部门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对于转供电企业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同时,对于违规加价、不执行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各个向租户、商铺收取电费的转供电企业(如物业公司等):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收取电费。

模式一: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企业及租户等(以下简称分表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

模式二: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这种分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应分摊电量,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二是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三是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公布电费发票、分摊电量清单等资料,接受用户的监督。

汕头供电局

2018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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