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站点设置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汕头市就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汕头日报 2018-08-28 22:24

本报讯(记者陈冬琪)公共交通的发展关乎民生事业,近日,汕头市法制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征求意见。

学校与医院的周边人流量巨大,对公共交通的需求量也在与日俱增。《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和铁路客运站、机场、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枢纽站、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商业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大型旅游景点、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工业园区、大型学校、大型医院、设计居住5000人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等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时,必须配套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交通规划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道路交通条件许可的,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优先通行标志和信号装置。在客流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置城市公共汽车换乘中心。

对于站点的设置也是市民所关注的热点。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当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建设部门根据方便乘客、站距合理和安全畅通的原则设置,按照规范要求建设配套,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同一线路停靠站(点)间距一般为300米至600米;同一停靠站(点)停靠的线路,不得超过15条。公共汽车停靠站点距离城市主次干道的路口应当不少于50米。在没有设置中心隔离设施的路段,相对方向设置的停靠站点错开距离应当不少于30米。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已建成的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及其前后各30米,专供公共汽车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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