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老板制售硼砂粽 判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

梅州日报 2021-04-27 08:58

本报讯(记者梁志航通讯员宋宇婷)为改善口感,小吃店老板竟往粽子里添加硼砂。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1起生产、销售有毒粽子的案件,冯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冯某在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经营一小吃店。为了改善粽子的口感从而增加销量,在制作粽子过程中,冯某每20斤糯米就用1双筷子沾点硼砂进去。每批次做50至60个掺硼砂的粽子,在2至3天内销售出去。经营期间,冯某合计使用了1斤多的硼砂,并以1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共售卖7000多个掺有硼砂的粽子,总共获利约1400元。

据了解,硼砂毒性较高,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我国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2020年10月21日,经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出该小吃店的碱水粽含有1.62×103mg/kg的硼酸。2020年11月20日,经抽检,检出该小吃店的碱水粽含有1.37×103mg/kg的硼酸、肉粽含有1.20×103mg/kg的硼酸、豆沙粽含有1.00×103mg/kg的硼酸。

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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