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电野猪过失致人死亡 兴宁法院以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判刑

梅州日报 2021-04-24 08:36

本报讯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私设电网非法狩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以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戴某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没收其作案工具。

2008年下半年,戴某辉从网上购买了1套电网捕猎装置,自行组装以后在兴宁市径南镇的多个山地非法捕猎野猪。2020年10月10日左右,径南镇某村村民何某辉告知戴某辉在其住家后山上有野猪出没。次日,戴某辉带着电网猎捕装置来到何某辉弟弟何某荣住家后,到山上布置电网开始猎捕野猪。10月16日晚,戴某辉应邀到何某辉家中吃饭,这期间将其之前布置的电网打开。21时15分左右,电网发出警报声,戴某辉查看发现电死一条20多斤的野猪。随后,其将电死的野猪载到径南圩镇出售。当晚22时15分左右,何某辉发现其弟何某荣不在家,便打电话询问戴某辉。戴某辉立即赶回何某荣住家,看到电网装置屏幕显示有物体触碰报警,立即将电网断开,却发现何某荣在路边已触电身亡。

12月4日,戴某辉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相关费用,并得到了对方谅解。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戴某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法官提醒,私设电网会对人身安全造成危险,行为人本身不但会受到刑事处罚,更会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非法猎捕、杀害、交易、运输、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否则将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市民应遵守法律,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罗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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