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提高 梅州市新的保障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惠及13.4万余人
本报讯(记者黄钰然通讯员李福君)4月16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最近印发,今年梅州市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多年连增,惠及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13.4万余人。
据悉,对比2020年度,从2021年开始,城镇低保标准由不低于772(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80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不低于532(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551(元/人月);在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差水平中,城镇从每月不低于609(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631(元/人月),农村从不低于276(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286(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不低于1236(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128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不低于852(元/人月)提高到不低于882(元/人月)。
新的保障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据了解,在2021年市十件民生实事中,涉及民政领域的已全面完成,全市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保障水平全面提高。除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提标外,集中供养孤儿从1820(元/人月)提高到1883(元/人月),分散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从1110(元/人月)提高到1227(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75元、235元提高到181元、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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