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本报讯近日,平远法院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16人因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
据查,林某永(另案处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利用自身在平远县东石镇形成的恶名及影响力,于2008年至2016年间,先后纠集陈某清、黎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黄某龙(后退出)、林某胜、黄某均、钟某松、林某强、刘某林、林某海、李某文、曾某敏、李某、姚某鹏、余某通、吴某辉、林某彬等有前科的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平远县境内为非作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间,被告人黄某龙与其“大哥”林某永一帮人闹翻,并纠集他人打砸陈某清的汽车,被告人黄某均、曾某敏等人欲找其报复。2015年4月11日凌晨,被害人林某驾车载赖某龙、被告人张某镔在平远县大柘镇兜风,被黄某均、曾某敏等人看见,以为黄某龙在车上,遂分别驾乘两辆汽车,追赶并撞击林某驾驶的汽车,林某、赖某龙、张某镔下车逃跑,黄某均、曾某敏与黄某涛等人持枪支和锄头柄等工具追打赖某龙、林某等人,并打砸林某驾驶的汽车。林某被黄某均、曾某敏、黄某涛等人抓住殴打后才得以离开。2015年6月1日晚,被害人林某乙因打错电话给被告人吴某辉的女友而与吴某辉发生口角。同月3日晚20时许,吴某辉得知林某乙在平远县东石镇林某明家中,便纠集林某强、余某通、林某彬来到林某明家中殴打林某乙。被告人林某钐上前阻止,亦被林某永、钟某松、林某海等人轮流殴打。经鉴定,林某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15年6月3日晚,林某永等人打伤林某钐后,两人相约到东石镇汶水大桥附近打架。双方共纠集了30余人,持锄头柄、砍刀、枪支等,通过开车撞击对方、开枪射击、打砸对方车辆等方式斗殴。经鉴定,林某钐一方的一辆越野汽车被损毁,折值人民币9000元。
平远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胜、钟某松、姚某鹏、黄某均、林某海等16人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林某胜、钟某松、姚某鹏、黄某均、林某海、刘某林、李某、黄某龙、林某钐和林某华参与共同持械聚众斗殴,人数众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林某胜、钟某松、黄某均、林某海、刘某林、曾某敏、林某强、吴某辉、李某文、余某通和林某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林某永纠集被告人林某胜、钟某松、姚某鹏、黄某均、林某海、刘某林、曾某敏、林某强、李某、吴某辉、李某文、余某通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属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经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盛华 平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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