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公告 华府(2020)21号
目前是我县森林防火的关键时刻,森林防火形势尤为严峻。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在森林高火险期,全县森林高火险区范围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三、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和聋、哑、疯、呆等特殊人员要落实监护人监管责任,防止玩火、失火、纵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高火险期间,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瞭望台要落实好人员值班值守,加强周边林区监控工作;要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严格管控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要落实专人把守,通过“进山扫一扫”小程序加强进山人员登记管理工作;要增加护林力量对重点地段、山火高发区增派人员巡护,严防山火发生;要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干警,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同时,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加快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储备足够防火物资,保障山火扑救物资供给;要加强应急处置演练,切实提高山火扑救能力。
五、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大队和综合应急大队以及各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做好山火扑救准备,一有火情,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要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在森林高火险期公告发布或《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情况下,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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