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材料被当纸条传来传去?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就该事件作出回复,称只是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提醒和建议
新快报讯记者谭建东报道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传纸条,说律师是“疯子”,并且定好时间不让辩护律师再讲?近日,有律师向新快报记者投诉,梅州市梅江区法院的法官在庭审中有不当行为。而该法院在核查后,向记者进行了回复。回复称,相关内容,只是合议庭成员之间的提醒和建议。
据曾河案(案件详情见新快报11月27日15版《七年前的雨棚看照片估价204万元?》一文的报道)辩护律师向新快报记者介绍,12月1日,他们一行前往梅州市检察院阅卷。阅卷过程中发现,他们在庭审时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材料被别人用墨水笔、铅笔分别写了9行字。那9行字里,有说辩护律师是“疯子”的,还有“15:23就不让他讲了”的字眼。看完这些内容辩护律师才明白:原来在庭审的过程中,法官张某健、滕某把他们当庭提交的材料当成聊天的纸条传来传去,结果聊天的内容被“记载”在案卷里。
针对辩护律师的投诉,梅江区法院进行了核实。随后在《关于被告人曾某诈骗一案庭审核查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称:“法官庭上传纸条”事件发生在2020年9月9日。当天下午2:30左右,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张保(编者注:应为“宝”)民开始发表辩护意见。“随后长达30分钟的时间里”,张保民一直发表明显带有个人偏见的意见,甚至使用了“蠢猪”“白痴”等字眼。审判长此后以发表意见的时间已过为由制止了张保民发言,所谓“法官在庭上传纸条”的事件就发生在张保民在发表其辩护意见30多分钟后、经审判长提醒仍不改变其发言“特色”的情况下。此时合议庭组成人员简单地用纸条提醒审判长,审判长亦及时在纸条上回复了意见,反应是正常和及时的。
《复函》称,不管合议庭成员传递的“纸条”中是否使用了恰当字眼,该“纸条”只是合议庭成员之间一种提醒和建议,就事论事,不针对具体个人,属于不对外公开资料。该材料一旦被装订入卷宗就成为了案件材料,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复函》还称,此事件反映了该院相关工作有做得不到位之处:其一是法官主导庭审能力和经验不足。从记者披露的庭上传递的“纸条”内容看,合议庭成员实际上已认识到第一辩护人发表言论的不妥之处,但制止当事辩护人的方式和时间节点把握不到位,在提醒制止其发言时没有援引相关诉讼条文、规则,在驾驭庭审的技术和对诉讼法律法规的掌握运用仍有待提高。其二是案卷整理工作不够细致。法官在法庭上相互沟通协调的相关资料,属于法官个人之间的意见表达,不应该装订入案件卷宗(正卷)。现该材料未经审查,连同案件的其他材料一并被装订入卷宗(正卷)内,该案的主办法官对案件材料装订入卷显然存在审查不严、责任不实的问题。
对于梅江区法院《复函》中提到的相关问题,涉事律师表示,纸条的内容与案情无关,法院不应简单、机械地归为案卷材料,并认为辩护律师披露纸条内容是违反了规定。而且,对辩护律师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涂改、损毁和增减。此外,审理法官在规定时间不让辩护律师发言,明显剥夺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这也是违反相关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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