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自驾游成员发生意外,谁担责?
家住梅城的张剑、晓怡夫妻俩平时喜欢越野自驾游活动,张剑还加入了由朋友组建的自驾游车友微信群,群里时不时会有人发出自驾游活动的信息。2018年6月3日,微信群主浪哥提出去江西鄱阳湖越野自驾游,费用AA制,张剑和群里的其他几人报名参加。一周之后,张剑带上晓怡和女儿小昕,会同其他车友分乘七辆车前往目的地。第二天车队行驶至江西省永修县时,由于连日天雨,地面泥泞不堪,车队难以前进。晓怡担心小女儿身体受不了颠簸,提出结束旅程、掉头返回。但其他车友认为这是越野活动的正常情况,不同意结束,继续开车前进,晓怡也不再坚持了。不久后车队来到南昌昌邑乡附近一条河边道路,发现路面已经被上涨的河水淹没。张剑一家三口的车由另外一位车友驾驶,在通过路面时,由于驾驶员看不清路面情况,导致车辆掉入河中,晓怡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张剑一家将包括微信群主浪哥在内的七名车友告上法庭,索赔因晓怡身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6万多元。
案经梅江区人民法院和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七名车友承担本次事故的两成责任,赔偿张剑一家共计26万多元;张剑和晓怡本身分别承担三成和五成的责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共同参加活动者具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越野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出游活动,危险系数更高。张剑与其他七名车友相约结伴出游,形成临时性团队,互相之间具有互助的义务,并且在高度危险性的越野活动中,各参与者具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互相提醒、劝告、帮助、扶持等。本案中,在车辆继续行驶存在高度危险、晓怡提议退出的情况下,其他车友仍然坚持继续前行,主观上存在过失;而且在晓怡乘坐的车辆过河时,其他人没有在路边指挥、提醒,造成车辆行驶危险性增加,最终导致车辆掉入河中、晓怡溺亡,因此车友们都未尽到安全注意、照顾义务,共同对本次事故承担两成责任。
此外,有车友认为群主浪哥作为活动发起者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本次活动中整个车队较为松散,参与者意志独立、随意性大,浪哥与其他车友并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费用分担也是AA制,没有特定的组织者、管理者,因此浪哥仅仅是本次活动的参与者,与其他车友承担同等责任。
受害人本身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本次意外中最不幸的晓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越野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仍与丈夫一同前往,在察觉前进路上有危险的情况下没有坚决中断行程、仍然乘坐车辆过河,主观上存在放任大意的过失,因此晓怡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丈夫张剑作为乘客和事故车辆车主,没有履行必要的安全驾驶提示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在本次事故中应负担的责任大于其他车友。
【温馨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外出旅游已不局限于传统的旅游团形式,越来越多人选择地点、路线、出游手段更加丰富多样的徒步、越野、自驾游等,诸如驴友、车友结伴出游的新兴旅游形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近几年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不少驴友、自驾游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与传统形式的旅游活动相比,自驾游活动无合同或制度约束,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因此只能按照过错原则来确定各参与者应负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那些驴友、自驾游爱好者们:任何出游活动均需量力而行;在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的同时,也要为同行者的生命安全负责。(梅江区人民法院翁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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