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债权人借款难讨回

梅州日报 2020-11-01 08:30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翁远明)一般情况下,向他人借钱订立借据时,要写明出借人(债权人)、借款人(债务人)。如果借据“出借人”一栏留空,等到打官司时才把名字补填上去,这样的借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期,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并驳回了起诉。

今年2月,梅城一男子杨某向梅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年10月侯某松以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7000元,期限一年。杨某通过现金形式把这笔钱借给了侯某松,侯某松也出具了借条给他,但在借条的“出借人”一栏处留了空白。杨某称,借钱到期后一直无法联系上侯某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侯某松偿还借款。起诉时,杨某在借条的“出借人”一栏上填上了自己的名字。受理案件后,经法院依法传唤,侯某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梅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未写明债权人的借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也应该受理。然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生借款时,借款人与出借人应该是经过双方确认,是明确的、特定的。本案中,杨某在起诉时才在借条的“出借人”一栏填上自己的名字,可能存在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情形。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且债务人侯某松不到庭的情况下,无法对杨某是否为出借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因此依法驳回杨某的起诉。

对此,梅江区人民法院一法官表示,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规范、个别民间借贷行为暗藏违法现象等情况。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市民应注意规范订立借据,对借款数额、利率、期限、支付方式等尽量约定清楚明确,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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