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保障

梅州日报 2020-08-28 09:08

本报讯(记者刘晓娟)日前,市府办印发《梅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确认、申请,及举荐时限、奖励和保障等做出明确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充分保障,免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办法》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办法》明确,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办法》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为见义勇为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办法》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奖励、生活困难资助、康复治疗补助以及经济补偿等,并制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做出了规定。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市、县两级政府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表彰奖励规定,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等表彰或者奖励。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因见义勇为人员牺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或者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优先安排。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优先安排。

《办法》还明确,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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