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共法律服务 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 赖 强
今年,梅州市成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第一期试点城市。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目前,梅州已基本实现市、县、镇、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面覆盖,人民群众享受法律服务更加便捷有效。笔者认为,要突出“三个性”不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突出公益性。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体系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库,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信访、调解、社区矫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以案定补,鼓励法律社会群团组织参与法律志愿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体系。政法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逐步降低或取消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收费,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突出丰富性。要通过政策引领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优化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将调解、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串联起来,提供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高品质法律服务项目和产品。整合利用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结合各区域、行业、人群特点,提供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突出实效性。要围绕“六争六补”“六稳”“六保”“5311”绿色产业体系,围绕低收入、残疾人、农民工、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围绕军人军属、青少年、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组建重点项目、民营企业、民生服务律师团,实施一批法律扶贫、法律援助项目,进行精准服务。支持律师全过程参与重大项目,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法律风险评估,强化营商环境执法司法保障,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将涉企、涉民频率高的法律服务纳入“粤省事·梅州”服务平台特色办理事项,增加数字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内涵。要加强司法所建设,打通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单位:平远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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