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款需注意证据完整 原始证据不足 8万借款无效

梅州日报 2020-07-19 08:57

本报讯(记者王丽莉通讯员刘波)近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不但没有判决被告谢某承担责任,反而判决驳回原告刘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刘某丽称,其与谢某为普通朋友关系。2019年6月份,谢某通过微信想向刘某丽借款100000元周转使用,刘某丽刚开始没有答应,但谢某说只借6天就还,会向刘某丽支付利息,并向刘某丽出具借款100000元的电子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5日共6天,到期后本息一起归还。刘某丽经考虑后答应借80000元给谢某,于2019年6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谢某转账50000元,并于当天通过扫描谢某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30000元。谢某承诺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刘某丽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谢某却拒绝回复,刘某丽这才意识到谢某根本不想履行还款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谢某告上法庭。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丽虽提交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电子回单、支付宝收款码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等证据拟证明自身有向谢某进行转账汇款,但刘某丽作为该转款行为人,系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方,首先应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刘某丽却无法提交能够证明她和谢某之间具有借贷关系的原始微信聊天记录或原始载体,使得其提交证据的完整性不足,亦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此外,刘某丽提交的电子借条均为打印字体,并无谢某的签名确认,且该电子借条所列借款金额也与刘某丽所主张的出借金额不相符,故对刘某丽提交的上述确定谢某向刘某丽借款的证据不予采信。遂依法判决驳回刘某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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