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警长“加盟”共护河湖 梅州“河长”力量再壮大
●本报记者张柯丘佳溢
通 讯 员廖宇光
河水清澈,绿树成荫。沿河公园、碧道上,人流如织。
碧水绿岸既是市民生活中的生态剪影,也是梅州市河湖长制工作成效的缩影。自河湖长制度实施以来,梅州市河湖治理成效明显:成片漂浮物难见踪迹、各类侵占河道现象得到遏制、城乡污水处理厂“截流”岸上污染……在治理过程中,梅州也诞生了企业、专家、民间河长,创新多种治河护河新模式。如今,梅州“河长”又有了检察长、警长身影,为保护河湖赋予强力保障。
“河长+检察长”
依法治河新模式
协调外市兄弟县跨界清理上千吨水浮莲保护梅江母亲河、督促拆除侵占河道违法建筑面积上千平方米、取缔污染水源地违规养鸭场、对排放不达标镇级污水处理厂依法整改……五华县在贯彻落实河长制、保护河湖生态中攻下的一个又一个“堡垒”,背后是“河长+检察长”形成监督合力、相关河长成员单位积极履职的结果。
河长制从“有名”走向“有实”的过程,也是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再加深的过程。“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存在个别认识不足、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仅靠河长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力量稍显单薄。”五华县河长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河长责任落实与否事关治河成效,检察院的介入为其中诸多难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早前,五华县华阳镇华新水库旁,一村民擅自在水库中铺设通行便道,形成“坝中坝”,危害水库蓄水和行洪安全。接到河长办提供的案件线索后,五华县检察院迅速介入,依法督促当地镇政府进行整改,及时拆除违建便道。经过一年的实践探索后,今年3月,五华县检察院和五华县河长制办公室联合会签关于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意见,在全市率先建立“河长+检察长”依法治河新模式,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相结合。其中,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职能促使各责任单位依法全面履职,并与行政执法职能结合,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无缝衔接。
据了解,该治河新模式推行以来,五华县河长办联合县检察院已开展多次联合行动,共处理涉河案件22宗,县检察院向有关责任单位和镇政府发出13份检察建议书,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件,有力助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全面落实。
“河长+警长”
河道整治护航者
“违法行为制止难,执法文书执行难,这是我们以往治水工作中常遇到的难题。”梅江区水务局局长李振强说,辖区内时有发生涉水违法行为。去年,该局开始探索“河长+警长”的水域治理模式,公安成了梅江区河道整治工作的护航者。
今年4月,金山街道办事处接报,有人在黄坑河黄坑村五组段倾倒余泥,街道办工作人员和东郊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但当事人不承认其违法行为。民警及时介入,向当事人详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为将造成的违法后果。在法律责任面前,当事人终于主动承认错误,并自行清理了所倾倒的余泥。
据介绍,梅江区的河道警长制共设四级,分别是:由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担任的区河道总警长,由分管派出所的局领导担任的区级河道警长,由各派出所所长担任的镇(街道)级河道警长,由所在片区民警担任的村(社区)级河道警长。其中,镇(街道)级河道警长负责对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河道警长制管理工作负总责,村(社区)级河道警长主要负责河道警长制管理具体工作,主动发现并查处涉水违法行为,宣传河道保护的法律政策,鼓励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等。
“这个机制下,河长、警长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互通,形成河流治理合力、强化区域防控。公安执法力量为打击涉水违法犯罪、涉水矛盾纠纷排查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李振强说,接下来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制,河长与警长共同发力,相互配合,全力保障梅江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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