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法治利剑 护绿水青山

梅州日报 2020-06-09 09:30

●兴法宣

2020年突如其来的疫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保护野生动物与生态环境的警钟,今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兴宁市人民法院梳理了2010年至2020年十年间审理的涉及环境保护的140件刑事案件,其中,审结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型的刑事案件79件,包括:污染环境罪2件,非法采矿罪41件,盗伐林木罪22件,滥伐林木罪7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4件,非法狩猎罪2件,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件。另外还审结烧毁山林的失火罪58件、放火罪3件。现选取其中3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案例分析希望对市民有所警示。

案例一

祭祀放火毁林,判赔复绿费用

2017年9月29日中午,刘某伟携带香烛、纸宝、打火机等祭祀用品到兴宁市黄陂镇某村的公墓拜祭时,在发现墓地周围杂草丛生且干燥易燃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草地上点燃香烛、纸宝,引燃墓地四周的杂草,并且在火势已经向山上蔓延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扑救措施,反而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为195亩,其中受损害未成林地121亩,均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复绿费用共计46597.1元。2018年4月13日,兴宁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伟涉嫌放火罪向兴宁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伟依法承担受损害的121亩生态公益林的复绿费用46597.1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自己在森林里点火祭祀会引发焚烧山林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而点火后,放任山火焚烧山林,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缴交因其放火行为造成的国家损失46597.1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梅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依法判决标志着梅州市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突破,对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森林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引导社会大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的同时,也为梅州顺利开展公益诉讼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填埋300吨垃圾,六被告人获刑

2018年1月5日,钟某浩、陈某国、刘某朋等人为牟利注册“兴宁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从东莞运回5车工业固体废物约80吨到兴宁市径南镇某村准备处理,被当地村民发现举报,在相关部门督促下将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干净。2018年5月至6月初,钟某浩、陈某国、刘某朋、莫某浩、梁某顺等人故伎重施,将惠州、深圳、东莞等地的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用货车运载回兴宁市坭陂镇某村肖某祥承包的林地,在深夜利用挖掘机、铲车进行填埋处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共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28货车约300吨,后被附近村民发现并举报才停止。经查,肖某祥从中非法获利1万多元,莫某浩从中非法获利约3千元,梁某顺从中非法获利约3千元。

案发后经检测,径南镇某村、坭陂镇某村案发地点土壤及固体废物样品均检验出重金属物质成分。2019年3月29日,兴宁检察院依法对肖某祥、钟某浩等六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钟某浩、陈某国、刘某朋三人共同赔偿在径南镇某村非法倾倒填埋异地垃圾造成的损失,肖某祥、钟某浩等六人赔偿在坭陂镇某村非法倾倒填埋异地垃圾造成的损失。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祥、钟某浩等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后,兴宁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肖某祥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钟某浩等其余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处10000至25000元不等罚金,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要求被告人各自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14400元和771906.95元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固体废物产生量急剧增加,伴随的非法倾倒和非法填埋问题越来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非法倾倒和非法填埋的责任承担者。在以上这起案件中,六名被告人从帮人“处理”垃圾中发现了所谓的“商机”,他们最后获利也仅仅是一万几千元,为了牟取蝇头小利却付出污染环境的巨大代价,而被破坏的环境生态资源是即使付出再多的金钱也难以修复的。

案例三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难逃法网

2017年3月开始至2019年4月21日间,江某平在兴宁市坭陂镇、刁坊镇,采用架网方式猎捕斑文鸟、白头翁鸟等野生动物,将自己猎捕和李某荣等人拿来代售的斑文鸟等野生动物贩卖给翁某明、刁某龙、钟某浩等人,从中获利11万多元。经鉴定,江某平于2019年4月21日猎捕的野生动物中,送检的疑似白头翁鸟为鹎科白头鹎,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送检的疑似斑文鸟为梅花雀科斑文鸟,未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2019年4月2l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兴宁市坭陂镇某村田野里挂网狩猎的江某平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江某平对自己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以为自己只是猎捕几只鸟,应该不会有什么事,却没有想到已经触犯刑法。

2019年11月7日,兴宁检察院在依法对被告人江某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118167元,并就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兴宁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江某平有期徒刑一年,没收涉案财物,并赔偿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118167元,同时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然而,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从根本上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才能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只有敬畏自然,尊重生命,人与自然才能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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