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依法对本级登记的119户企业公告通知,请有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于1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说明企业是否仍在经营,或已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我局将依法处理。联系电话:0753-2326502。
附:119户企业基本情况。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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