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毒针“扎”破多大的监管窟窿?

梅州日报 2020-06-03 09:41

■ 知 新

一男子伙同他人从福建省窜至丰顺县留隍镇,利用弓弩射毒针盗杀土狗7只。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见《梅州日报》6月2日4版)

现如今,这偷狗贼够“心狠手辣”的,就连偷狗的装备也“鸟枪换炮”了。利用毒针射狗,虽说几分钟内就可以轻易“得手”,但一旦放毒成功,其危害就不只是毒死一只狗这么简单,轻则会危及其他家禽,重则对食客的生命也会产生极大威胁。

事实上,毒狗已属刑事犯罪,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有几重失责也值得认真追问和查办。一是明知毒针和弓弩的危害巨大,不法分子仍然违规交易,涉嫌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二是毒针、弓弩射狗并不是偶然发生,打击不够、刑罚不力,放任了风险事故的发生;三是毒针、弓弩在网络、“黑市”交易中唾手可得,疏于监管怎会不留后患?漏洞是“致命”的可怕,可怕的社会隐患更是不可不防。

更需诘问的是,贩卖狗肉在监管领域为何会一片空白?追根溯源,一方面是缺“法”监管,不仅盗窃土狗较难达到刑案立案标准,而且国家至今尚未出台犬屠宰检疫规程;另一方面是缺“力”监管,一条狗的交易、宰杀、上桌,涉及到公安、工商、卫监、食安委、商务等部门,由于管理职责不清、界线不明且缺乏合力,难免会出现“十个婆婆”难管“一个媳妇”的窘境。

监管落空,歹徒才有机会“暗箭伤狗”。从治理者的角度看,如何让制度与监管唱好“双簧戏”,显然需要更科学的顶层设计、更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更有力的问责机制来支撑。只有将 “监”和“管”结合,并把“严厉”贯穿于“权随事设、责随事定、人随事走”的全过程,才能让风险和危险远离人们“百毒尽侵”的生活。

当然,对食客来讲,管住贪馋的嘴巴也很重要,奉劝一句:不知道底细的狗肉就不要乱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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